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140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县云阳县xxxxx村x组x号,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8日20时xx2023年12月19日0时许,在曹xx工业区昱x市场内
李xx、王xx、骆x、董x以打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并以微信转账形式结算赌资,被商务
区派出所、分局巡特警大队、中山路警务站联合巡逻过程中当场抓获。通过调取涉案
四人手机微信账单,涉案赌资共计2295元人民币。 。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违法嫌疑人的手机微信账单等证
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
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