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2100号
违法行为人何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绵阳市,现住x省x市xxxxxx
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2日在曹xx工业区矿石码头工地违法行为人何智x从2023年11
月16日开始使用手机在“美彩国际”网站通过“香港六合彩”的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
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x行政拘留三
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