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7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x省x市
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5日01时10分许,商务区派出所联合治安分局巡特警大队,
依据线索在唐x九农场西青村庄西头地里一平房内查获一起聚众赌博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
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