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3〕198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两江
镇xx村xxxx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14日,因徐x、何x等缅北回流人员诈骗案,被唐山市曹妃
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查明2023年12月05日,曹妃甸区公安局在处理缅北回流人员过程中,按照逢x
必检的原则,在李xx的头发中检测出氯胺酮,后发现李xx在缅北期间多次吸食毒品K
粉。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
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