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215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村,现住x
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19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xx通过手机赌博软
件进行网络赌博,为进一步调查,对其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嫌疑人刘xx的供述。二、现场出警视频。三、刘xx转账记
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