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220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12月28日刘xx在曹xx工
业区十八家参与网络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赌博网站截图等证据证明。等证
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