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59号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4日15时许,根据断卡线索推送发现:在我辖区内开户的:
中国银行,账号:621xxxxxxxxxxxx9822,孟xx,其账号涉嫌电信诈骗。经侦查审讯,
孟xx供述其在2023年8月底至9月初,将其银行卡交给网上陌生男子使用以赚取佣金。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孟xx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孟xxx罚款伍佰元整;并处没收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