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35号
违法行为人祁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2日13时许,经办案民警调查询问,祁x对自己通过刷单的方
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一、当事人祁x的笔录、二、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活动提供个人信息、洗钱等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祁xx罚款壹仟贰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