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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205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1:56:54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2205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现住

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 xx202392912时许,在曹x甸久盛浴池附近小平房以150元的

价格嫖娼,王xx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指认现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