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3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x省x市
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2日18时许,经过曹妃甸区公安局大数据排查,发现张xx
(身份证:130xxxxxxxxxxxx058 手机号:xxxxxx)有嫖娼行为,后商务区派出所民警
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时张xx承认自己有嫖娼的行为,该案件受理行
政案件,现场无人录制视频,无监控视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申述与辩解、转账记录、失足妇女陈x供述、微信落地
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
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