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200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宇x
x,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接唐山市曹x甸区临港治安分局
刑警大队推送断卡线索,经核查,张文x,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
xx2506涉嫌为不法分子刷银行流水,并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文x的供述,张文x建设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
xx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
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捌拾壹元
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壹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壹佰捌拾壹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