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99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
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4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12.4承煜房地产开发(都
市118酒店)对未成年人入住登记管理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张晓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张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