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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99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1:59:55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999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

xx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1204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12.4承煜房地产开发(都

118酒店)对未成年人入住登记管理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张晓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张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