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945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松原市前郭x罗斯蒙古族自治
县,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3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单位接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
局临港治安分局刑警大队推送的断卡线索,经查,赵xx于2023年9月7日前将自己的中
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0921)出借给不法分子用于刷银行流水,
其从中获取佣金。不法分子于2023年9月7日13时14分在天津市静海区中国银行通过ATM
机跨行取款10000元,赵xx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赵xx的供述、不法分子在天津市静海区中国银行取款时
的监控视频、赵xx的建设银行流水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
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