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3〕1974号
违法行为人郝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县蓟县xxxxxxx村,现住x省
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9月11日07时许,卢xx(男,1983年12月02日生,联系电话:xxx
xxx),唐山市曹xx工业区xxx苑xxx楼xxxxx室报警:称其停放在曹xx工业区xxx苑xxx
楼地下停车场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内财物及白色本田皓影汽车被盗,价值22万元左
右。后我民警在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浩x洗浴内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刘xx、苏xx等
人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刘xx、苏xx、郝xx等人从天津市蓟州区坐车到曹xx工业
区,在xxx苑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备箱内
一万元现金及九条南京雨花石香烟、5条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偷走,并将本田皓影SUV
汽车开走。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刘xx、苏xx、郝xx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
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x行
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