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004号
违法行为人太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xxxxx里xx号,法定代表人:郑xxx。
现查明:2024年1月2日,我大队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唐xxxxxxxxxxxx修理部自2023年以来未如实登陆机修系统进行车辆登记。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太xxxxxx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