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5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2024年1月17日22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xxxxx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向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