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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69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14: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69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

现查明:2024年01月24日10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xxxxxx厅内监控录像保存不全,监控设备有中断使用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李xx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