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12号
违法行为人郝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初,郝xx在曹xx区域内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
以上事实有郝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