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15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里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05日,高xx、霍xx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xx安子庄一平房内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2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