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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19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20:5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19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26日,因2014年3月26日杨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12月09日,因杨x、吕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1月07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唐海镇xxxxxxxxxxxx店内违法人丁xx、李xx、佘xx、孙xx以推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杨x、魏x在旁以钓鱼下注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x的陈述、证人证言、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