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25号
违法行为人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4月12日,因曹x甸区唐xxxxxxxxxxxxxx厅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1月07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唐xxxxxxxxxxxxxxxx店内违法人丁xx、李xx、佘xx、孙xx以推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杨x、魏x在旁以钓鱼下注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丁xx的陈述、证人证言、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