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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29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24:0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29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9月21日,因孙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1月09日0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单位民警在处置2024年1月9日唐海镇金碧xKTV殴打他人案警情时,办案民警将孙xx传唤至唐海镇派出所办案场所后,孙xx在唐海镇派出所办案场所内大声辱骂我单位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监控视频、出警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