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35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7日,刘xx报警:其在微信群里被郑xx辱骂。经调查,郑xx在“商贸城一层出租交流群(226)”里多次发“狗xx刘xx”的文字对刘xx进行侮辱。
以上事实有郑xx陈述、刘xx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