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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49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26:3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49号

违法行为人姚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6月12日,因姚xx被伤害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1月27日,姚xx和陆xx唐xx集市南口与钟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姚xx的陈述和申辩、钟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