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5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8月20日,因2020.8.19张x、王x、张xx、晏xx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月13日 22时许,在曹x甸区唐xx青年城麻x烧烤,张xx无故将啤酒瓶扔至隔壁包间将李双x砸伤,后张xx又手持酒瓶对李双x等人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