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6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22时许,在曹x甸区唐xx歌谣酒吧1314门口, 曹x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处警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李x一对交警辅警孙xx进行辱骂,事后孙xx对李x一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李x一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