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6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5月22日,因xxxxxx文丰钢厂东门扰乱秩序,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警告。 2020年09月02日,因李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03月01日,因2022年1月3日沈x被打,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0月15日,因2023.9.26小狄面馆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1月19日凌晨,李x在唐xx派出所106办公室吵闹,并对派出所工作人员韩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