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082号
违法行为人尤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07月13日14时许,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尤xx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南侧商铺内通过QQ拉人头的方式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尤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尤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