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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02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33:0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0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1月27日,因守盐庄一村张xx被故意伤害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3年0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2月7日,曹x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海镇鑫仕堡游泳馆休息区盗窃一部粉色苹果13手机。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该苹果手机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价值人民币3828元。

以上事实有曹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