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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04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33: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04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22日10时许,在唐xx幸福花园集贸市场,违法人郑xx因琐事和李xx发生争执,后郑xx对李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违法人郑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辨认照片、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