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09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6月18日,因xxxxxx曹x甸区一农场刘xx被打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1月30日23时许,高xx与张x、王x、赵xx在唐xxxxxxxxxxxx一房间内以打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副扑克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