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0036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韩xx在曹xx区xxxxxx村其家西厢房非法储存有大地红、闪xx等十余箱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
以上事实有韩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包飞毛腿,3箱福安同发红炮,1箱米兰之夜,1箱我们的中国年,1箱闪光雷,3箱欢乐大本营,4盒新年大礼包,1箱神秘王国,10个大地红,2包仙女棒,1箱国荣红918,1箱金凤飞舞。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