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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033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37:1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03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8日13时许,曹x甸区交警四大队民警赵xx、周xx在九农场小学南侧岔路xxxxxxxxxxxxxx号为xxxxxx小轿车由北向南x,在接近执勤处时这辆小轿车司机刘xx调头就跑将车辆行驶至九农场卫生院院内停下,执勤民辅警驾车追赶到现场后大喊:站住,请接受检查。司机刘xx仍然弃车逃逸拒绝接受检查。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在场执勤民警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