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08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23日20时36分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甸区工业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里购买,并驱车从xxxxxx村刘xx家中拉来。2024年1月25日上午我单位民警对九农场刘xx家进行检查,在刘xx家中院内扣押265箱烟花爆竹。这些烟花爆竹均是刘x于2023年7、8月份从外地以大约16000元购买,用于自己燃放和销售。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65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