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096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29日04时许,吴xx(1985年11月26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宋xx在沿海公路与滦曹x路十字交叉口盗窃。双井派出所到达现场后,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