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045号
违法行为人白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11月09日,因白xx吸食毒品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罚款。 2023年12月28日,因顾xx、于x、董xx等人系列盗窃案,被怀来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1月11日13时许,白xx驾驶xxxxxx超载大货车驶出迁曹高速曹妃甸新城收费站时,为逃避交警处罚,未缴纳高速通行费闯卡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白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