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07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09月05日,因刘xx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间,唐山毅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曹xx区xxxxx村迁曹x路口南侧进行道路施xx,刘xx、佘xx多次来到施工现场,以施工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进行阻拦,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佘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