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016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9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杨xx通过微信联系到介绍卖淫女的犯罪嫌疑人郑xx,多次在唐山市曹x甸区辖区的日租房内或者酒店与卖淫女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向郑xx或者卖淫女支付嫖资。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