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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028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0:43:0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028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1月06日,因2022年11月6日孙昌x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1月08日12时许,曹xx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xxxxxxx号孙xx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提取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3箱烟花,10箱鞭炮。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