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09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0月09日,因xxxxxx华理家园偷开机动车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1月18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在曹xx区xxxxxxx院内的一处彩钢房内存储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0箱山虎花王鞭炮,92箱鸿运当头鞭炮,6箱国荣红鞭炮,124箱震天雷鞭炮,117箱钱财多多鞭炮,7箱大地红鞭炮,1箱礼花弹鞭炮,1箱加特林鞭炮,5箱白洋淀双响炮鞭炮。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