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070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24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郑xx有非法出借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7608)的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其中2024年1月4日11时34分吴xx转入7080元、2024年1月5日12时15分潘xx转入7999元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郑xx陈述、受害人陈述、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