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043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现住x省x市xxxxxx
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经查,2024年01月10日19时许,冯xx对李xx敲诈勒索并传播她的隐私照
片,并将李xx的隐私照片转播给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该案件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快手聊
天记录以及发送给他人的李x迅的不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
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
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合并
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