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4〕0059号
违法行为人魏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9日9时许,我局接到公安部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的指令:
在2024年1月11日,一个户名为魏xx的银行账户:623xxxxxxxxxxxx2043,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xx自贸区支行取现21000元,该笔资金涉嫌电信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聊天截图,违法人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
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