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040号
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五农场,现住
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7月27日,因昱海蓝湾A区哈尼超市妨碍公务,被唐山市曹xx
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4年01月1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曹xx工业区昱海澜湾A区
xxxx号鲜地带水果店内发现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我所立为
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吴xx、丁xx二人供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