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13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11日15时许,李xx(女,联系电话:xxxxxx)报警:在曹xx
十一加首实大厦312宿舍,被同事李xx母亲踹了3脚,请出警。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
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