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129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
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5日,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孙xx,在微信朋友圈贩卖烟
花爆竹,涉嫌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我所立为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孙xx自己交代的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