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120号
违法行为人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三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12月27日,因2022.12.27关xx、孟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2年07月28日,因2022.7.27关xx未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口情况,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3年7月份,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自己家中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违法人的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关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700元赌资,3副扑克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关x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