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1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市区海淀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1月26日,因崔xx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查明:2024年2月1日14时许,崔xx在唐海镇金鼎大酒店大厅酒后无故闹事,不断用手拍打吧台并对吧台工作人员进行言语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崔xx陈述、李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