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2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2月19日,因2022年10月17日孙xx打架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 9时3分 曹xx区城管工作人员在唐xx远通市场门口整治占到经营过程中,你未配合城管工作人员工作,城管工作人员将你肉摊案板等物品收上执法车,你将城管车轮胎扎坏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