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43号
违法行为人霍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月23日14时许,在曹x甸区唐xx汇丰路老铁海鲜店,违法人霍x因常xx举报其店内经营的海参是三无产品对其进行言语辱骂。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违法人霍x的陈述、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